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财保67号
申请人: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兴区**。
法定代表人:***柯鲁洛夫林肯,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左易,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北京)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苏州敏喆机械有限公司,住,住所地苏州市吴中经济开发区旺山工业园溪虹路**/div>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在申请人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苏州敏喆机械有限公司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仲裁程序中的财产保全一案中,申请人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向北京仲裁委员会提交了财产保全申请书,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敏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现北京仲裁委员会将财产保全申请书等材料提交本院,申请人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也向本院提供了相应的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和《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苏州敏喆机械有限公司名下银行账户资金********.55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其他财产。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李 诚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