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皖1202财保73号
申请人: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兴路109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06916701041757。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上海市锦天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酒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天鹅湖路9号,联系地址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经济开发区颍五路以西天鹅湖路以北联系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MA2RAYX88T。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申请人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6月11日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酒业(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609767.2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酒业(中国)有限公司相当于61609767.29元的其他等值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上海市分公司为申请人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提供责任保险,保单号1076619192021000363,作为申请人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的诉讼保全担保。2021年6月15日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等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且已提供担保,担保行为合法,可以查封、冻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酒业(中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61609767.29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酒业(中国)有限公司相当于61609767.29元的其他等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30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 判 员 ***
二〇二一年六月十六日
法官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