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集安瑞醇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某某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非诉财产保全审查非诉保全审查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691财保18号 申请人:***酒业(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天鹅湖路9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通经济技术开发区和兴路109号。 法定代表人:***。 申请人***酒业(中国)有限公司向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888006.99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通中心支公司为其保全提供保险金额为15888006.99元的担保。中国国际经济贸易仲裁委员会将保全申请书、担保材料提交本院。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酒业(中国)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仲裁法》第二十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南通中集安瑞科食品装备有限公司银行存款人民币15888006.99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徐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王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