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九零六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军创(某某)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执复1号 复议申请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与***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 委托代理人:欧阳俭朴,公司员工,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代理人:**,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申请人: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楠沙社区紫缘路50号。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楠沙社区紫缘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前。 委托代理人:***,公司副经理,系两被申请人特别授权代理。 本院依据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运公司、龙航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申请作出了(2021)湘07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及(2021)湘0702执保81号执行裁定书,对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国信军创公司)名下财产予以冻结。为此,国信军创公司不服,向本院申请复议。 复议申请人国信军创公司称,请求依法撤销(2020)湘07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一、申请人在***处应收债权属于**楼区人民法院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所确权的执行款项,贵院无权再作处分且保全数额有自相矛盾之处,本案的保全的对象及数额均不符合法律规定。申请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与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南龙航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后更名为湖南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湖南省**市中级人民法院已作出(2019)湘06民终3022号民事调解书。2020年7月,因龙航公司和龙运公司拒不履行债务,申请人向**市**楼区人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在执行期间,申请人和龙航公司、龙运公司及龙运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承诺自愿为龙航公司、龙运公司拖欠国信军创所有执行款提供执行担保,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并自愿接受法院对其个人所有财产的强制执行。因此,该笔133万余元债权实为**楼区人民法院进行的强制执行程序所确权的执行款项贵院无权再作处分,且龙运公司、龙航公司存在借此诉前财产保全程序来对抗、逃避原有强制执行程序的嫌疑。另外,根据(2020)湘07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显示,以185万元为限,将申请人在***处的应收债权133万余元以及申请人工商银行账上185万元予以冻结,本次财产保全冻结金额实际已达318余万元,远超185万元之限。因此,本案的保全的对象及数额均不符合法律规定,应当依法予以撤销。二、申请人有能力履行财产保全的或然债务,且有充足的其他财产可供或然债务的执行,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将严重影响营商环境。1、申请人的不动产达数亿元,在本案的财产保全中,完全可以提供充足的不动产财产供贵院查封、扣押,请贵院采取查封、扣押等值财产的方式进行财产保全。2、2018年11月,司法部出台保护民企“20条”,慎用查封、扣押、冻结,最高检、最高法也作强势表态支持。而冻结申请人的银行账户的保全措施将严重影响申请人的营商环境。 被申请人龙运公司、龙航公司称:一、关于进入法院执行程序的债权是否能够进行保全的问题。民事诉讼法在保全章节规定得很清楚,申请人提供担保,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立即开始执行。而我国民事诉讼法并没有规定进入执行程序的债权能够免于保全。所以,国信军创公司所提的贵院无权再作处分的指责不知依据源自哪里。至于国信军创公司所提的“龙运公司、龙航公司存在借此诉前财产保全程序来对抗、逃避原有强制执行程序”的说法。对抗执行的说法没有错,因为国信军创公司提供的终端产品实践检验确有质量问题,法律倡导民事主体间协商解决争议,也规定有履行抗辩权。我们花钱买了保全保险提供保全担保,我们已经按期交钱提起诉讼,就算对抗执行,也无可指责;逃避执行的说法谈不上,我们起诉的产品质量责任纠纷案,总有结案的一天,是非曲直终有结论,最后到底谁跟谁给钱、给多少钱总有一个说法。二、关于保全裁定数据是否错误的问题。我们申请的保全额度是以185万元为限,裁定保全的也是以185万元为限,保全措施里面冻结的是担保人***处的债权133万余元加50多万的银行存款,不知道保全错在哪里。不知道国信军创公司说保全冻结金额实际已达318余万元的依据是什么。三、关于对国信军创公司的财产保全是否必要的问题。我们基于法定履行抗辩权和保全法律规定申请法院冻结国信军创公司的债权来维护,天经地义。毕竟我们两家企业已经被国信军创公司害得濒临倒闭,国信军创公司真从债务担保人***处把钱执行走了,以后国信军创公司又一如既往的不诚信,那我们又怎么承担得起对担保人***的责任?至于国信军创公司所说的司法部保护民企“20条”,文不对题。国信军创公司是民企我们也是民企,政策面前一视同仁,所谓的“20条”没有说民企资产不能保全。综上所述,(2020)湘07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合法合理,应予维持。 本院审查查明,龙运公司、龙航公司与国信军创公司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龙运公司、龙航公司于2021年1月28日向本院提出诉前财产保全申请,请求对被申请人:以总金额185万元为限,一、冻结被申请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1907××××9016银行存款85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在***处的应收债权1331300元。担保人华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常德中心支公司出具了一份保函提供了相应的担保。本院于2021年2月2日作出(2020)湘07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裁定以总金额185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财产予以冻结。一、冻结被申请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1907××××9016银行存款185万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在***处的应收债权1331300元。 另查明:本院所作出的(2020)湘07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第一页第三行有笔误,实为(2021)湘07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应予纠正。同年2月3日,本院作出(2021)湘0702执保81号执行裁定书,裁定:以总金额185万元为限,对被申请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财产予以冻结。一、冻结被申请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在***处的应收债权1331300元;二、冻结被申请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名下工商银行解放路支行1907××××9016银行存款。尔后,本院向当事人送达了上列执行裁定书,并冻结国信军创公司银行存款516056.75元。为此,复议申请人国信军创公司提出前列复议申请。 本院认为,本案审查的焦点是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是否不当应予撤销?诉前保全申请人龙运公司、龙航公司为保障其财产权利,申请法院对诉前保全被申请人名下的财产采取临时控制性措施,并提供了相应财产担保,且其诉前财产保全内容与要求查封的标的物范围一致,符合诉前财产保全相关法律规定。故本院作出的诉前财产保全裁定符合法律规定,故复议申请人的复议理由均不能成立。本院作出的(2021)湘0702财保15号民事裁定书合法,不予撤销。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复议申请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的复议请求。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审判长  ***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一十五日 书记员  ***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零一条利害关系人因情况紧急,不立即申请保全将会使其合法权益受到难以弥补的损害的,可以在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前向被保全财产所在地、被申请人住所地或者对案件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采取保全措施。申请人应当提供担保,不提供担保的,裁定驳回申请。 人民法院接受申请后,必须在四十八小时内作出裁定;裁定采取保全措施的,应当立即开始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人民法院应当解除保全。 第一百零八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的裁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一百七十一条当事人对保全或者先予执行裁定不服的,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作出裁定的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人民法院应当在收到复议申请后十日内审查。裁定正确的,驳回当事人的申请;裁定不当的,变更或者撤销原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