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1145号
原告: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楠沙社区紫缘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楠沙社区紫缘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副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与***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64元,减半收取18782元,由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文 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