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九零六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湘0702民初1145号 原告: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楠沙社区紫缘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楠沙社区紫缘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系公司副经理,一般授权代理。 以上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开旗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被告: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与***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一般授权代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合同纠纷一案中,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2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37564元,减半收取18782元,由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 人民陪审员  文 力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月二十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