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异133号
异议人(被执行人):湖南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曾用名称:湖南龙航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楠沙社区紫缘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前,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男,1970年7月1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系公司员工)。
申请执行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与***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委托代理人:**,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代理人:***,湖南滳招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执行人: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东江街道办事处新安社区常德大道1918号。
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
担保人:***,男,1966年10月30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常德市武陵区。
在本院执行申请执行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六九零六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航公司)、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龙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被执行人龙航公司对本院(2021)湘0602执恢109号执行裁定书和恢复执行通知书提出书面异议。在案件审查过程中,异议人龙航公司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述执行异议申请。
本院认为,异议人龙航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异议人湖南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执行异议申请。
审 判 长 曹 萍
审 判 员 ***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法官 助理 ***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