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六九零六信息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国信军创(某某)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等合同纠纷恢复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恢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与***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楠沙社区紫缘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楠沙社区紫缘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提供***名下,位于西洞庭管理区***,产权证为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房产和***、***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产权证为湘(2020)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号房产作为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名下,位于西洞庭管理区***,产权证为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房产以及***、***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产权证为湘(2020)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郭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