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恢10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与***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楠沙社区紫缘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楠沙社区紫缘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男,汉族。
申请执行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1日恢复执行。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担保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约定由***、***提供***名下,位于西洞庭管理区***,产权证为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房产和***、***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产权证为湘(2020)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号房产作为被执行人履行债务的担保。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担保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条、第十一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名下,位于西洞庭管理区***,产权证为常房权证监证字第0××0号房产以及***、***名下,位于长沙市天心区,产权证为湘(2020)长沙市不动产权第0××1号房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六日
书记员 郭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