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湖南省**市**楼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湘0602执恢109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市城陵矶新港区云港路与***交汇处。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执行人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楠沙社区紫缘路50号。
法定代表人:**前,该公司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常德市武陵区永安街道办事处楠沙社区紫缘路50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担保人***,男,汉族。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国信军创(**)六九零六科技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龙运交通运输集团有限公司、湖南省龙航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在执行过程中,双方于2022年4月15日达成执行和解。因和**行期较长,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七条、第二百六十四条、第二百六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终结(2021)湘0602执恢109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 军
审判员 ***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四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郭 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