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广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与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哈尔滨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南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黑0103民初10836号
原告:北京中广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通*********5E。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哈尔滨经开区南岗集中区汉水路**iv>
法定代表人:***,职务总经理。
被告:哈尔滨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住所地:哈,住所地:哈尔滨利民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职务董事长。
本院在审理原告北京中广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哈尔滨元申广电网络有限公司、哈尔滨有线电视网络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北京中广恒通科技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经审查本院认为,原告撤回起诉系原告对诉讼权利的自主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准予。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中广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北京中广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富 绅
人民陪审员 郑 芹
人民陪审员 ***
二〇二〇年十二月十五日
书 记 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