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中广恒通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中广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与中广数字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石景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京0107民初8044号 原告:北京中广恒通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通州区京洲园413号楼1层01-705。 法定代表人:**,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高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中广数字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石景山区石景山路乙18号院5号楼16层1803。 法定代表人:***,职务不详。 原告北京中广恒通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广数字体育发展(北京)有限公司技术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5月9日立案。原告北京中广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未按期预交案件受理费,并于2022年6月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北京中广恒通科技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 二〇二二年六月七日 法官助理 ** 书记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