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东方龙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

新乡市中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四川东方龙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新乡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721民初2205号之二
申请人:新乡市中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住所:河南省新乡县小冀镇中街村新乡中联石化封头锻压有限公司院内5号车间。
法定代表人:王学良,总经理。
被申请人:四川东方龙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镇大山村4组。
法定代表人:张华,总经理。
申请人新乡市中联金属制品有限公司诉被申请人四川东方龙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根据申请人的申请作出(2019)豫0721民初2205号民事裁定,对被申请人的存款进行了保全。2019年12月30日,申请人以双方已经达成和解协议为由,申请解除对被申请人存款的保全措施。
本院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四川东方龙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存款的冻结。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曾俊道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日
书记员  李东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