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川0303民初610号
原告:自贡市平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贡井区长土镇大坡村3组。
法定代表人:毛萍,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德明,四川元宇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四川东方龙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四川省自贡市大安区大山铺镇大山村4组。
法定代表人:张华。
委托诉讼代理人:葛达庆,四川品诚律师事务所律师。
本院在审理原告自贡市平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诉被告四川东方龙源动力设备有限公司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因原、被告愿意庭外自行协商,原告自贡市平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9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自贡市平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50元,由原告自贡市平达机械制造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黄 河
二〇二〇年九月十日
书记员 廖秋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