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某某;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6)皖0604民初843号 原告:赵某,女,汉族,1974年2月4日生,住安徽省淮北市烈山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骏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司某,男,汉族,1991年1月9日生,住天津市静海区。 被告:***,男,汉族,1976年12月6日生,住河南省新乡市长垣县。 被告:中原某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 原告赵某与被告司某、***、中原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6年2月9日立案。原告赵某于2026年5月2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是对其权利的有效处分,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赵某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2297元,减半收取1148.5元,由原告赵某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六年五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