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原豫安建设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内蒙古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集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内0902民初2586号 原告:内蒙古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乌兰察布市。 法定代表人:刘某某,该公司执行董事、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某某,内蒙古某某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 原告内蒙古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某某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4月22日立案后,原告内蒙古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于2025年6月1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内蒙古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67.16元,由原告内蒙古某某新型建材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六月二十七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