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北省香河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冀1024民初4362号之一
申请人:创捷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圣泉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富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廊坊市香河县大香公路115号富力漫时光小区BC3号楼0007号门市。
法定代表人:***,公司执行董事。
申请人创捷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富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承揽合同纠纷一案中,申请人于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一日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申请依法冻结被申请人富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共计人民币95,000元或其名下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申请人以保函号为6613237181820230007262的《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诉讼财产保全责任保险保险单》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创捷易科技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富力(香河)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银行存款95,000元或查封其相应价值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八月二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