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昌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14民初21363号
原告:北京创捷印易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房山区河北镇河北村圣泉大街108号。
法定代表人:***,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河北青水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创世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北七家镇宏翔鸿企业孵化基地B座办公楼三层320。
法定代表人:遇绣峰,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航,男,北京创世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员工。
原告北京创捷印易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创世瑞新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定作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北京创捷印易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北京创捷印易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高 笛
二〇二二年六月二十一日
法官助理 程新淼
书 记 员 杨 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