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等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庆云县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423民初4069号
申请人:天津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南开区。
法定代表人:***。
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原名: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
法定代表人:袁某领。
被申请人: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负责人:***。
被申请人: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德州市庆云县
法定代表人:何某。
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4年11月23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三被申请人名下银行存款335882.8元或冻结、查封、扣押同等价值财产。申请人以某某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山东分公司提供的保函进行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已提供初步的证据,并提供了担保。申请人申请财产保全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三条、第一百零五条、第一百零六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某某建工集团有限公司、河南某某建筑工程有限公司庆云分公司、山东某某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银行存款335882.8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其他财产。
案件申请费2199元,由申请人天津市某某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
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二十五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