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呼和浩特市玉泉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内0104民督4号
申请人:***,男,蒙古族,无固定职业,住呼和浩特市新城区。
被申请人:世华九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石板岩圣相北路28号36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被申请人:***,男,汉族,住呼和浩特市玉泉区。
申请人***于2023年12月14日向本院提出支付令申请。本院受理后,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的规定。故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二十八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的支付令申请。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员***
(案件唯一码)
二〇二四年一月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