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内0502民初3632号
原告:***,男,2004年10月20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原告:***,男,1953年1月9日出生,蒙古族,现住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
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市尚衡律师事务所通辽分所律师。
被告:世华九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安阳市林州市石板岩圣相北路28号361室。
法定代表人:***。
被告:通辽市圣坚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内蒙古自治区通辽市科尔沁区科尔沁工业园区(南区)华洋大街与通达路交叉口东南建筑二层楼房。
法定代表人:***,职务:执行董事。(未到庭)
委托诉讼代理人:***,男,系该公司员工。
原告***、***诉被告世华九九建工集团有限公司、通辽市圣坚商贸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5月22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民事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提出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十三条第二款、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4580.62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