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钢众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济钢众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济南市历城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3)鲁0112民初8346号 原告:山东济钢众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历城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北京德恒(济南)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昌平区。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 原告山东济钢众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与被告卧龙电气集团北京华泰变压器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3年5月4日立案。原告山东济钢众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山东济钢众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三年五月十八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