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济钢众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

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山东济钢众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东阿县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25)鲁1524执1313号 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东阿县。 法定代表人:***。 被执行人:山东济钢众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 法定代表人:*** 关于申请执行人山东海天七彩建材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山东济钢众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山东省聊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5)鲁15民终156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山东济钢众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未能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本院依法立案执行。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第二百五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山东济钢众电智能科技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人民币8037269元;申请执行费67586元;扣留、提取其可供执行的收益;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 审判长*** 审判员*** 审判员*** zdqz 二〇二五年七月十一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