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连云港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苏07民辖终121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北京钢研新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中关村永丰科技园区**中路11号3号厂房A座。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山东****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化创意基地2号楼602-2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学院南路76号。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原审被告: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柘汪镇响石村。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总经理。
上诉人北京钢研新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与被上诉人山东****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原审被告新冶高科技集团有限公司、江苏省镔鑫钢铁集团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江苏省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2019)苏0707民初869-1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于2019年6月3日立案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审理了本案。
上诉人北京钢研新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上诉称,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事实和理由:首先,根据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依据双方之间签订的《电气、自动化及仪表系统安装工程合同》第十一条的约定,争议由合同签订地法院起诉,且该合同明确载明签订地点为“北京”。其次,一审法院认定建设工程分类标准有误。请求撤销一审裁定,将本案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后认为,本案系因机电工程安装产生纠纷,属于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适用专属管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三十三条第一项规定,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规定,农村土地承包经营合同纠纷、房屋租赁合同纠纷、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按照不动产纠纷确定管辖。该规定系专属管辖条款。因涉案工程所在地在连云港市赣榆区,属于一审法院管辖范围。故连云港市赣榆区人民法院对本案具有管辖权。上诉人的上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采纳。
综上,上诉人北京钢研新冶电气股份有限公司关于本案应移送至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审理的上诉理由和请求不能成立,一审法院裁定驳回上诉人对本案提出的管辖权异议,并无不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一百七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裁定。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
审 判 员 周 旭
审 判 员 何 平
二〇一九年六月四日
法官助理 殷 然
书 记 员 张 越
法律条文附录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七十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经过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的,以判决、裁定方式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决、裁定;
(二)原判决、裁定认定事实错误或者适用法律错误的,以判决、裁定方式依法改判、撤销或者变更;
(三)原判决认定基本事实不清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或者查清事实后改判;
(四)原判决遗漏当事人或者违法缺席判决等严重违反法定程序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
原审人民法院对发回重审的案件作出判决后,当事人提起上诉的,第二审人民法院不得再次发回重审。
第一百七十一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人民法院裁定的上诉案件的处理一律使用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