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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某某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日照某某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日照市岚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鲁1103民初632号之二 原告:***,男,1974年4月30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固始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山东齐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山东****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济南市高新区舜风路101号***化创意基地2号楼602-2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00007498655839。 法定代表人:***,董事兼经理。 被告:日照****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住所地日照市经济技术开发区温州路1号7楼,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71100MA3FB2HY8E。 法定代表人:***,董事长兼经理。 被告:***,男,1968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合肥市瑶海区。 原告***与被告山东****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日照****电气自动化有限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2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1年3月31日以达成和解为由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是对自身诉讼权利的处分,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诉。 案件受理费4600元,减半收取23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法官助理 巩 俐 书记员 张 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