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山东省聊城市东昌府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鲁1502民初420号
原告:阳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聊城市阳谷县
九杨村(九杨窑厂院内)。
法定代表人:庄某。
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
,住所地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
法定代表人:李某。
原告阳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与被告山东某某建设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4年1月9日立案。原告于2024年1月24日以被告已履行完毕为由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阳谷某某建材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承担。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一月二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