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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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1538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系两原告女婿。
被告:***,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653,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
负责人:***。
被告:杭州长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2938487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联华新村村会郎曹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杭州长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