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长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

某某、某某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杭州市萧山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109民初11538号 原告:***,男,1963年10月23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原告:***,女,1963年11月24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 两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公民身份号码XXX,男,系两原告女婿。 被告:***,男,1970年1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男,1995年8月20日出生,住安徽省颖上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7117862653,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颍州区清河东路365号。 负责人:***。 被告:杭州长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109742938487C,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萧山区新塘街道联华新村村会郎曹188号。 法定代表人:***。 原告***、***诉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阜阳市分公司、杭州长江交通设施工程有限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中,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于2022年8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缴纳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十一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O二二年八月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