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陕0302财保1026号
申请人:江苏金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21282794578807A,住所地靖江市。
法定代表人:徐灿钟,公司总经理。
被申请人:陕西彦易钛业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209,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
法定代表人:刘明爱,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陕西艾格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70,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郭锐,公司执行董事。
被申请人:十堰坤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9HKG53,。
法定代表人:周晓青,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申请人:韦拴周,男,住宝鸡市渭滨区。
被申请人:任建宝,男,住宝鸡市金台区。
被申请人:**,男,住西安市。
被申请人:赵军,男,,住陕西省岐山县。
被申请人:陕西奋钧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305410262Q,住所地宝鸡市。
法定代表人:赵鹏娟,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申请人江苏金钟机械制造有限公司于2020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彦易钛业有限公司、陕西艾格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十堰坤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韦拴周、任建宝、**、赵军、陕西奋钧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1388.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申请人为其财产保全提供了相应担保。由于本案尚未审理完毕,申请人现请求对原保全财产继续查封。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陕西彦易钛业有限公司、陕西艾格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十堰坤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韦拴周、任建宝、**、赵军、陕西奋钧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银行存款931388.14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其它财产。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当事人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之日起五日内可以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冯 积 科
二〇二一年十一月一日
书记员 何君侠
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