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彦易钛业有限公司

河北技奥胶件有限公司与陕西彦易钛业有限公司,陕西某某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等其他案由首次执行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1)陕0302执4908号
申请执行人:河北技奥胶件有限公司,住所地清河县,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1430。
法定代表人:宋香桥,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彦易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金台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6209。
法定代表人:刘明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XXXXXXXXXXXXXX2170。
法定代表人:郭锐,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坤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9HKG53。
法定代表人:周晓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韦拴周,男,汉族,1964年12月3日生,公民身份号码XXXXXXXXXX********,住宝鸡市渭滨区。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3民终260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河北技奥胶件有限公司与陕西彦易钛业有限公司、陕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十堰坤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韦拴周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彦易钛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42.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42.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坤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19842.8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四、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韦拴周的银行存款13291.87元,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一年十二月三十一日
书记员  钟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