陕西省宝鸡市渭滨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22)陕0302执2134号
申请执行人:武汉三联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武汉市青山区工人村路15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773358981XD。
法定代表人:曾令焱,董事长。
被执行人:陕西彦易钛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金台区南坡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36715436209。
法定代表人:刘明爱,执行董事。
被执行人:陕西艾格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住所地宝鸡市高新开发区八鱼镇范家崖村二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3013055272170。
法定代表人:郭锐,总经理。
被执行人:十堰坤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住所地十堰经济开发区白浪村滨河路64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20300MA489HKG53。
法定代表人:周晓青,总经理。
被执行人:任建宝,男,1962年11月13日生,汉族,公民身份号码6103261962********,住宝鸡市金台区卧龙寺宝虢路46号院11号楼1单元5号。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陕西省宝鸡市中级人民法院(2021)陕03民终275号民事判决书受理执行武汉三联汽车零部件有限责任公司与陕西彦易钛业有限公司、陕西艾格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十堰坤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任建宝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九条、第二百五十条、第二百五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彦易钛业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46.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二、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陕西艾格瑞有色金属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46.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三、冻结、扣划被执行人十堰坤畅汽车部件有限公司的银行存款35646.9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四、冻结、扣划被执行人任建宝的银行存款23766.6元及利息,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收入,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与其价值相当的财产。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赵睿光
二〇二二年七月十四日
书记员 钟雨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