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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某与山东利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某某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56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 被告:山东利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高新街道办事处五里堠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潍坊***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稻***林院村委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利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