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509民初565号
原告:***。
委托诉讼代理人:**月。
被告:山东利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滨州市邹平县高新街道办事处五里堠村南首。
法定代表人:***。
委托诉讼代理人:***。
被告:潍坊***结构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山东省寿光市稻***林院村委西北角。
法定代表人:***。
原告***与被告山东利禄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潍坊***结构工程有限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由审判员***独任审理。原告***于2020年4月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自愿撤回起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未违反相关法律规定,应予以准许。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
二〇二一年四月八日
书记员 陈 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