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广东省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粤0404民初3544号之三
原告:某甲公司,住所地:四川省成都市简阳市。
法定代表人:冯某,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苏旭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江苏专律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某乙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
法定代表人:汤某,董事长。
原告某甲公司与被告某乙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5月13日立案。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本案起诉,系对自身权利的处分,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某甲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729元,保全费4420元,由原告某甲公司负担。
审判长***
人民陪审员***
人民陪审员***
二〇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