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省咸阳市秦都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4)陕0402民初1908号
原告:内蒙古XXX有限公司
被告:中建六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
案由:买卖合同纠纷。
本院在审理原告内蒙古XXX有限公司诉被告中建六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收案后,于2024年5月6依法向原告内蒙古XXX有限公司送达缴纳案件受理费通知书,通知其于7日内缴纳案件受理费。原告在该期限内既未向本院申请减、缓、免交案件受理费,亦未交纳案件受理费。
本院认为,原告内蒙古XXX有限公司无正当理由未按期足额缴纳案件受理费的,裁定按撤诉处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内蒙古XXX有限公司撤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四年五月十四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