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8014号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天津市津南区小站镇工业区8号路111号。
法定代表人:***,系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系该公司员工。
被告:中建六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总部经济园项目3号楼10层11001室。
法定代表人:***。
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建六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6月5日立案。原告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鑫方盛电子商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七月七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