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陕西西咸新区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5)陕0191民初404号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林丰建材销售中心,经营场所天津市津南区咸水沽镇建国大街北侧米兰阳光花园2区4-底商9号。
经营者:***,男,汉族,1977年4月21日出生,住河北省邯郸市大名县,该销售中心总经理。
被告:中建六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西咸新区沣西新城总部经济园项目3号楼10层11001室。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林丰建材销售中心与被告中建六局第一建设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5年1月18日立案。原告天津市津南区林丰建材销售中心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一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天津市津南区林丰建材销售中心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二〇二五年三月十九日
法官助理***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