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7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昊锐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许东村北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呼瑞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工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225号2幢。
法定代表人:闫杰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07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山西工祥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31187元(含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9年6月5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工祥科技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山西工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员 张继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福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