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昊锐天成科技有限公司

山西昊锐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与山西工祥科技有限公司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太原市杏花岭区人民法院

执行裁定书

(2019)晋0107执1314号

申请执行人山西昊锐天成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小店区许东村北街24号。

法定代表人:呼瑞生,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被执行人山西工祥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太原市杏花岭区五一路225号2幢。

法定代表人:闫杰斌,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19)晋0107民初707号民事调解书,于2019年8月13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因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二条、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划拨、提取、扣留被执行人山西工祥科技有限公司在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及其他有储蓄业务单位的存款人民币131187元(含诉讼费、执行费、保全费)及迟延履行期间的加倍债务利息(债务利息按日万分之一点七五计算,从2019年6月5日起计算至支付之日止)。

二、对上项不足清偿的部分,查封、扣押被执行人山西工祥科技有限公司的等值财产。

三、执行中的实际支出费用由被执行人山西工祥科技有限公司承担。

执行员 张继飞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一日

书记员 杨福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