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

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与某某名誉权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京0108民初54616号
原告: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3层1332。
法定代表人:薛婷,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海蓓,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员工。
被告:***,男,1983年1月9日出生,住湖南省安仁县。
原告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诉被告***侵害名誉权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受理。因双方和解,故原告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于2019年12月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400元,由原告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长  罗海艳
审判员  刘佳欣
审判员  刘君婕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四日
书记员  张予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