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

某某与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海淀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京0108民初32992号
原告:***,男,1995年10月18日出生,汉族,住河北省石家庄市。
被告: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海淀区清河嘉园东区甲1号楼13层1337-1。
法定代表人:薛婷,总经理。
原告***与被告北京华科众合科技有限公司劳务派遣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已立案受理。原告***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拒绝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石敏敏
二〇二一年八月十三日
书记员  刘志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