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永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安徽永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其他案由执行实施类执行通知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执 行 通 知 书

(2020)皖0881执1023号

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

你(或你单位)与申请人安徽永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9)皖0881民初3706号法律文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人安徽永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于2020年6月2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0年6月2日依法立案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五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24条的规定,责令你(或你单位)自本通知书送达之日后立即履行下列义务:

1、按生效裁判文书向申请人安徽永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执行款299332元。

2、按生效裁判文书向申请人安徽永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支付迟延履行期间加倍债务利息。

3、负担案件受理费元、申请执行费4390元。

若你未按上述期限履行义务,本院将依法对你进行信用惩戒,并将你纳入全国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开户银行:中国农业银行安庆分行桐城市支行

户名:桐城市人民法院账号:62×××67

特此通知

二〇二〇年六月八日

联系人: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执行指挥中心)

联系电话:0556-68××××0

安徽省桐城市人民法院

报告财产令

(2020)皖0881执1023号

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

本院于2020年6月2日立案执行的安徽永生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与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已向你(单位)送达执行通知。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应当限期如实报告财产。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一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执行程序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十一条、第三十二条、第三十三条规定,责令你(单位)在收到此令后五日内,如实向本院报告当前以及收到执行通知之日前一年的财产情况。执行中,如果财产状况发生变动,应当自财产变动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补充报告。

拒绝报告,或者虚假报告,本院将依法予以罚款、拘留,以及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此令

附: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二O二O年六月八日

地址:安徽省桐城市沿河东路39号进门左转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局)

联系人:桐城市人民法院执行庭(局)

联系电话:0556-68××××0

被执行人财产申报表

桐城市人民法院:

根据你院(2020)皖0881执1023号报告财产令,被执行人山西正和热电工程有限公司现向你院申报财产如下:







被执行人

基本情况



证件号(身份证或组织机构代码证等)









住址(或住所)









联系电话









当前财产情况



现金、银行存款、收入等









不动产

(土地使用权、房屋等)









动产

(交通运输工具、机器设备、产品、原材料等)









财产性权益

(债权、股权、股票、债券、投资权益、基金份额、知识产权等)









其他财产情况









一年内财产

变动情况











被执行人(签名或盖章)

年月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