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发电气有限公司

裕发电气有限公司与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浙0382民初1242号

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271号(浙江大昌工具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1691715U。

法定代表人:杨志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心如,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71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乐山市五通桥区。

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17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汤铭

二〇二〇年二月二十七日

代书记员 陈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