裕发电气有限公司

裕发电气有限公司与镇雄县孙家屋基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19)浙0382民初10485号
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乐清经济开发区纬十七路271号(浙江大昌工具有限公司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1691715U。
法定代表人:杨志隆,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心如,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镇雄县孙家屋基煤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云南省镇雄县五德镇五德村,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62778167500XE。
法定代表人:魏君管,其他人员。
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镇雄县孙家屋基煤业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于2019年11月1日向法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货款450000元及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利息损失以450000元为基数,从起诉之日起按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贷款利率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判令被告支付原告违约金(违约金以450000元为基数,从2019年1月11日起按月利率1%计算至实际履行之日止);3、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19年12月19日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心如到庭参加诉讼,被告镇雄县孙家屋基煤业有限公司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庭审中,原告当庭撤回诉讼请求1中的赔偿逾期付款利息损失。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经审理认定,被告镇雄县孙家屋基煤业有限公司因项目需要向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购买高低压开关柜等。2018年8月23日,原、被告签订了《高低压配电设备买卖合同》,被告向原告购买不同规格型号的高低压开关柜、直流屏、高压电容柜等37台,合计货款950000元。同时约定结算方式为:签订合同后,被告向原告支付100000元作为本合同预付款,货到现场经现场对货物进行检查与清单无误后付400000元整下车,余下450000元货款年底2019年1月10日前付清。被告逾期付款的,应向原告偿付逾期付款的违约金,违约金按逾期付款总金额的1%月利息偿付。2018年10月15日,原告向被告出具“对账函”,被告在该“对账函”“回执”联确认:截止2018年10月20日,被告尚欠原告货款450000元。并加盖了被告公司公章为凭。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一百一十四条、第一百五十九条、第一百六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被告镇雄县孙家屋基煤业有限公司应支付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货款450000元及逾期付款违约金(违约金以450000元为基数,按月利率1%,从2019年1月11日起计算至本判决实际履行完毕之日止)。款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五日内交本院民二庭转付。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8658元,减半收取4329元,由被告镇雄县孙家屋基煤业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温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汤铭
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二十三日
代书记员 陈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