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浙0382民初883号之二
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创新创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1691715U。
法定代表人:杨志隆,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心如,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阜阳市开发区新阳大道依心明园阿拉斯别墅明珠阁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412005970586850。
法定代表人:吕彬,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1月18日立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审理。2021年1月29日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向本院提出财产保全申请,本院于同日依法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在银行的存款,冻结金额以1175400元为限【财产线索:****电力安装工程有限公司所有的在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阳经济技术开发区的存款(账号:3400××××1956)】;冻结期限为一年。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于2021年3月3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7367元,减半收取8683.5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均由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汤 铭
二〇二一年三月四日
代书记员 郑秋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