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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乐清市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2)浙0382民初856号之二
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乐清市翁垟街道创新创业园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30382681691715U。
法定代表人:杨志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冯心如,上海浩信(温州)律师事务所律师,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男,1981年11月22日出生,汉族,住江西省上饶市广丰区。
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与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2年1月18日立案。原告于2022年2月28日向本院提出申请要求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诉是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八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916元,减半收取3458元,保全费2392元,合计5850元,由原告裕发电气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陈庆林
二0二二年三月一日
代书记员章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