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22民初179号
原告:库尔勒**商贸有限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库尔勒市
法定代表人:王丽,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育民,新疆梨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轮台县。
法定代表人:蒲籽豪,该公司经理。
本院在审理原告库尔勒**商贸有限公司与被告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的过程中,原告库尔勒**商贸有限公司于2019年3月28日向本院提出书面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库尔勒**商贸有限公司以双方已调解和好为由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库尔勒**商贸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45元,由原告库尔勒**商贸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李显明
二〇一九年三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包玉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