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新2822民初879号
原告:***,男,1971年5月6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被告: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27957963040,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法定代表人:蒲建平,该公司董事长。
被告:**,男,1961年7月4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原告***与被告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8月16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8月2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原告***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400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秦长江
二〇一九年八月二十九日
书记员 徐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