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某某劳动争议一审民事判决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轮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判 决 书
(2020)新2822民初7号
原告: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528227957963040,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红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蒲建平,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枫,新疆同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男,1965年9月5日出生,汉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轮台县。
原告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20年1月2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0年1月10日公开开庭进行审理。原告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三和源公司)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枫、被告***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三和源公司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确认三和源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2、判决三和源公司不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5000元;3、判决三和源公司不向***支付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4、由***承担本案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与三和源公司从未建立过劳动合同关系。***驾驶轻型普通货车系龚保强所有,龚保强于2017年5月30日将该货车租赁给濮阳中原三力实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三力公司)使用,并约定驾驶员及其他全部费用由龚保强承担,三力公司只管用车,每月支付15000元的租金。***系龚保强雇佣的驾驶员,雷超系龚保强的车辆管理人,***的工资全部由雷超支付的。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的轮劳人仲字(2019)104号仲裁裁决认定事实不清,请人民法院查明事实,支持三和源公司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2018年,郭桂花给***打电话问其开不开车,并说周磊负责这件事。***给周磊打电话说自己是C照,只能开小轿车,周磊说C照也能开货车。2018年3月3日***来到工作地,没有人说其所驾驶的车辆是租赁给别人的,其也没有见过车辆租赁合同,就直接开车了。***认为自己与三和源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合同关系,在工作期间三和源公司没有与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没有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三和源公司于2019年9月8日将其辞退,现主张三和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5000元及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0000元,并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
本院经开庭审理认定事实如下:
2018年1月1日,三和源公司与三力公司签订一份合作协议,约定双方合作经营新疆区域钻井废弃物不落地处理技术服务项目,三和源公司提供市场运作、资金结算、公司资质,三力公司提供设备、技术、管理及施工人员、生产流动资金;三力公司的工作人员孙涛担任项目经理,负责日常管理工作。协议还约定了其他事项。三力公司又将项目中的劳务发包给龚保强,龚保强雇佣雷超、周磊等人在该项目工作。2018年3月3日开始,***经周磊介绍来到项目所在地轮台县采油三队从事驾驶员工作,***驾驶龚保强所有的轻型普通货车从采油三队向各个井场运送物资。***月工资为5000元。2019年9月8日,因请客吃饭问题***与孙涛、周磊、徐红博发生矛盾,第二日雷超将***的工资结付完毕,***予以离开。之后***向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劳动仲裁,要求三和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5000元,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补偿金10000元,补缴2018年至今的社会保险费。2019年10月14日,轮台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作出轮劳人仲字(2019)104号仲裁裁决。三和源公司不服,向本院提起民事诉讼。
另查明,***等人的工资由龚保强通过银行转账支付给雷超,之后由雷超转账支付给***等人。
上述事实,有三和源公司工资表及公司参保人员缴费明细、车辆行驶证、三力公司给龚保强网络转账的中国建设银行网上银行电子回执、雇佣协议,龚保强雇佣雷超的协议、龚保强给雷超转账支付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收入交易明细、雷超给***等人转账支付的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支出交易明细、合作协议,以及证人孙涛、雷超、周磊、王跃辉、艾飞龙的证言,当事人陈述等证据证明,本院予以认定。
本院认为,龚保强并非三和源公司的工作人员,而是承包涉案项目劳务的人员;***驾驶机动车的行为也不受三和源公司管理和支配,其工资不由三和源公司支付,***经他人介绍为龚保强提供机动车驾驶服务,受雇于龚保强,由龚保强支付劳务报酬,故***与龚保强之间形成劳务合同关系,其与三和源公司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三和源公司提出的与***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不向***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5000元、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000元的诉讼请求,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予以支持。***主张三和源公司与其存在劳动合同关系,与庭审查明的事实不符,故对其由三和源公司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及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的主张不予支持。对于***主张的缴纳社会保险费问题,《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一条规定:“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依法按时足额征收社会保险费,并将缴费情况定期告知用人单位和个人”。据此规定,社会保险费应当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依法征缴,不属于人民法院受理民事诉讼的范围,对***的该项主张本院予以驳回。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六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原告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之间不存在劳动合同关系;
二、原告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不向被告***支付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55000元,不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经济赔偿金10000元。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5元,由被告***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巴音郭楞蒙古自治州中级人民法院。
审  判  员   李成功
二 〇 二 〇 年 四 月 二 十 日
书  记  员   徐茂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