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

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东方园林集团环保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京0105民初50419号
原告: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巴州轮台县红桥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蒲建平,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胡小芳,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沈丹萍,北京隆安(湖州)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方园林集团环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朝阳区来广营西路5号3号楼C301。
法定代表人:刘伟杰,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雨冰,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爱平,北京大成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东方园林集团环保有限公司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依法立案。审理过程中,原告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申请撤诉理由正当,不违反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由原告轮台县三和源石油技术服务有限责任公司负担(已交纳)。
审判员 赵 鑫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二日
书记员 朱琳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