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宝鸡市陈仓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0)陕0304民初642-1号
解除保全申请人: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
法定代表人:关珍旺,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董博文,该公司员工。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剑,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徐州市铜山区。
法定代表人:吕劲松,任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吴煜,江苏智临律师事务所律师。
申请人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4月7日作出(2020)陕0304民初642号民事裁定,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150000元或者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解除保全申请人于2020年6月1日以双方达成和解协议且已履行为由向本院申请解除上述保全措施。
本院经审查认为,解除保全申请人的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的解释》第一百六十六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申请人江苏兴达钢铁集团有限公司银行存款150000元的冻结或者同等价值财产的查封、扣押。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  判  员  张彦俊
 
二〇二〇年六月一日
 
法官助理    惠磊磊
书  记  员   景苗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