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

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某某等买卖合同纠纷民事一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江苏省无锡市锡山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21)苏0205民初2236号
原告: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住所地陕西省宝鸡市陈仓区千渭火车站东和平街。
法定代表人:关珍旺,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诉讼代理人:贺剑,陕西方强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女,1995年9月10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区××国际社区××TC-115。
被告:***,男,1970年11月4日生,汉族,住江苏省无锡市××区××国际社区××TC-115。
两被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陈铭炽,北京市京师(无锡)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诉被告***、***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13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审理中,原告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于2021年10月15日向本院申请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申请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法规的禁止性规定,也不损害社会公共利益和他人合法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百五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800元减半收取计2900元,由宝鸡市晋旺达机械设备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员 刘志刚
二〇二一年十月十五日
法官助理 周宇平
书 记 员 俞佳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