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申请执行人***。
被执行人郑州清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
法定代表人***,该公司董事长。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本院(2014)中民一初字第843号民事判决书,于2015年2月25日向被执行人郑州清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责令其限期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其至今未履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划拨被执行人郑州清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9735.80元。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二〇一五年三月十九日
书记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