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管城回族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04民初6252号
原告:郑州清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中原区桐柏路238号3号楼1406室。
法定代表人:年慧红,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任欢欢,河南荟智源策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郑州市北下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住所地郑州市管城区商城路***号。
法定代表人:吴述魁,该中心主任。
被告:郑州中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东太康路72号。
法定代表人:XX义,该公司董事长。
原告郑州清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郑州市北下街社区卫生服务中心、郑州中诚置业发展有限公司建设工程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5月7日立案。原告于2019年5月7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原告申请撤诉,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郑州清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76元,减半收取计288元,由原告郑州清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范利辰
二〇一九年五月七日
书记员 楚小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