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清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

郑州清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济源玖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二审民事裁定书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河南省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豫01民辖终1042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郑州清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郑州市。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济源玖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济源市。
上诉人郑州清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因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9067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
郑州清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上诉称,原审认定事实不清适用法律错误,本案中上诉人为接受货币一方,原审法院对本案有管辖权,请求二审法院撤销原审裁定。
本案经审查认为,本案系买卖纠纷,郑州清普环保工程有限公司请求人民法院判决济源玖泰工程材料有限公司履行给付货款义务,故本案的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十八条规定,争议标的为给付货币的,接收货币一方所在地为合同履行地。本案中,接受货币一方住地位于原审法院辖区,故原审法院依法对本案具有管辖权。原审认定合同履行地在济源没有法律依据,本院予以纠正。上诉人上诉理由成立,本院予以支持。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二)项、第一百七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
一、撤销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2019)豫0102民初9067号民事裁定;
二、本案由河南省郑州市中原区人民法院管辖。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孙艳凌
审判员  李小青
审判员  郭 丽
二〇一九年九月十一日
书记员  闫沛沛